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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绝接受清退自残威胁公司

10/09/26 作者:大连搬家 来源:大连搬家网 浏览

近日,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,被告人刘洪佑、卢发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。    被告人刘洪佑、卢发莲原系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南岭民爆公司)装卸岗位的临时工人。2009年12月31日,南岭民爆公司给二被告人下达了《清退通知》,限二被告人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开该工作岗位,但二被告人拒不接受,并继续在装卸岗位工作。2010年1月4日上午,二被告人要求随危爆运输车进入南岭民爆公司生产区从事搬运工作,经门卫检查发现没有通行证,而被拦住不准进入。二被告人见门卫不准他们进入生产区,遂采取拦车、坐卧运输车轮胎下,以威胁自伤、自残的方法堵住危爆运输车出入,时间长达24小时之久。期间,南岭民爆公司及双牌县矛盾调处中心、县劳动局等部门组织人员多次到现场进行劝离,均遭拒绝。至上午10许,公安机关在现场将二被告人抓获。二被告人的行为给南岭民爆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808元。

法院审理认为:二被告人为达到未经许可在南岭民爆公司从事搬运工作的个人目的,共同采取拦车和坐卧运输车轮胎下,以威胁自伤、自残的危险方式,堵住危爆运输车进入南岭民爆公司生产区运货,经多方劝离仍不悔改,时间长达24小时之久,严重影响了南岭民爆公司的生产经营,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,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。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,且归案后,认罪态度诚恳,同时经过教育后,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,并积极主动赔偿了南岭民爆公司损失7808元,有悔罪表现,可依法酌轻处理。故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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