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付某、孙某霞、孙某芳、孙某硕、孙某芮诉称,付某与丈夫(早年去世)在顺义区某村有一处宅院,二人生有三子女为孙某、孙某霞、孙某芳。孙某于1989年与翟某结婚,生育二女为孙某硕、孙某芮,翟某于1999年病故。2006年孙某与被告张某结婚,婚后无子女。二人婚后居住在孙某父母的老宅内,未予增建房屋。2010年4月孙某因意外事故死亡,此后张某一直将涉诉宅院占为己有,该房屋应为五原告财产,没有张某的份额,故起诉要求确认涉诉房屋即北房6间、棚子3间为五原告所有,并要求被告张某立即腾房。
被告张某辩称,孙某生前家中一直由我照顾,孙某因意外事故而死亡是我万万没有想到的,我也没有想到他刚去世,他家人就要把我撵出门,我连住处都没有,孙某硕、孙某芮的父亲没了,她们以后还是需要我来照顾,我不同意涉诉房屋都归原告所有,我也应当享有一定的份额。
本案定于2010年10月9日下午14时30分,在顺义法院李遂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,本网将图文直播庭审过程,敬请关注。